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2005年) 三十二、

三十二、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