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2005年) 三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2005年) 三十、 三十、 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二十九、 目录 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