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2005年) 二十九、

二十九、 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删去第一款和第四款,修改为:“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