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2005年) 二十一、

二十一、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