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2000年) 三、

三、 第十五条修改为:“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