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95年) 五、

五、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