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86年) 四、

四、 增加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