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86年)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86年) 三、 三、 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项改为第十二项,修改为:“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