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2004年)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2004年) 一、 一、 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