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2020年) 六、

六、 将第七条修改为:“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应当升挂国旗。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