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2020年) 五、

五、 将第六条修改为:“下列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一)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委员会;

“(二)国务院各部门;

“(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五)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

“(九)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十)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