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2020年) 十、
十、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奏唱国歌。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或者按照规定要求敬礼,不得有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北京天安门广场每日举行升旗仪式。”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学校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北京天安门广场每日举行升旗仪式。”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学校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