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0年) 五、

五、 将第九条修改为:“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