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0年) 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0年) 四、 四、 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