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0年)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0年) 一、 一、 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