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 十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 十八、 十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十七、 目录 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