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 十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 十七、 十七、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十六、 目录 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