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 十、

十、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