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 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 九、 九、 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