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 八、

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