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 三十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 三十三、 三十三、 第三十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三十二、 目录 三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