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 二十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 二十四、 二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十三、 目录 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