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 十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 十七、 十七、 第十二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十六、 目录 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