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 十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 十六、 十六、 第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十五、 目录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