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 十四、

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