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 十三、

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