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 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 十一、 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十、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