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1993年) 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1993年) 四、 四、 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