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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15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 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 本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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