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二、

二、 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