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一、 一、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第七项修改为:“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从事银行卡业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