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二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二十一、 二十一、 第七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 目录 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