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十七、

十七、 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