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十五、

十五、 第五十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