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2024年) 七、
七、 将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合并,作为第九章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加强工作统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实效性。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适当调整。”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