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2024年) 十八、

十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