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2024年) 十六、

十六、 增加三条,分别作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金融工作进行监督,建立健全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国务院应当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金融工作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