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2024年) 十三、

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本法所称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是指常务委员会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三)预算执行情况;

“(四)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

“(五)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六)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八)金融工作情况;

“(九)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财政经济领域其他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