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2009年) 六、

六、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