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2022年) 十三、

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