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2022年) 十二、

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