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2022年) 十、

十、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经营者未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