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8年) 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8年) 八、 八、 将第一百零六条改为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