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8年) 十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8年) 十七、 十七、 将第一百七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十六、 目录 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