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2018年) 四十二、

四十二、 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