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2018年) 二十六、
二十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