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2018年) 十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2018年) 十五、 十五、 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十四、 目录 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