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2012年) 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2012年) 八、 八、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修改为“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