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2012年) 九、
九、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
“(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
“(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
“(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