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2012年) 三十、

三十、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并将“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修改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县级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